【爆竊索償】艷霞花園單位兩度被爆竊失929萬財物 租客入稟向業主及物管公司索償
發布時間: 2023/12/13 16:53
最後更新: 2023/12/13 17:02
母子租住火炭艷霞花園一單位,單位於1個多月內兩度遭爆竊,被偷去62隻手錶等財物,損失逾929萬元。租客日前入稟高等法院,指租住單位前業主稱門鎖已修好屬誤導,物管公司則未有確保屋苑內有足夠保安員,屋苑範圍亦沒有安裝足夠閉路電視及未有確保正常運作。租客指基於業主和物管公司疏忽,以及違反照顧責任,最終導致租客損失,遂要求作出賠償。
原告朱建及朱達維;答辯人為業主利達山有限公司及衛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。
入稟狀指,原告兩母子於2021年10月簽訂兩年租約,租住火炭艷霞花園一單位,簽訂租約前原告與丈夫視察單位,發現單位内部份設施須維修,包括門鎖。原告朱建與業主代表透過電話聯絡,對方表示「門鎖已修好」,原告基於此而簽訂租賃協議。
入稟狀指,單位於2023年3月18日晚上7時許被爆竊,2條頸鏈及49隻手錶被盜去,兩名原告分別損失逾175.6萬及419.6元萬元。及至4月21日晚上約7時,單位再次遭爆竊,賊人經露台門進入主人房後,偷去存放大批手錶的夾萬,兩名原告被盜共13隻手錶,分別損失逾247萬及86.7萬元。
原告指業主就安裝及保養門鎖負有照顧責任,基於2020年爆竊案件增加,屋苑鄰近沒有警署或警崗,圍牆沒有安裝有刺鐵絲網,而屋苑亦曾發生數宗爆竊事件。原告指基於業主表示門鎖已修好,於其誤導下才簽訂租約,並存放財物於單位內,導致原告分別損失逾422.7萬元及逾506.4萬元。
入稟狀續指,物管公司於兩次爆竊案發生時,未有確保屋苑內有足夠保安員當值,以及未有確保閉路電視系統正常運作,亦未有於屋苑圍牆安裝有刺鐵絲網等,亦沒有安排足夠保安員當值,以致兩次爆竊事件未被發現。
原告指於兩次爆竊事件中,若非兩名答辯人疏忽及違反照顧責任,事件可避免發生,或若能及時逮捕竊匪,被盜財物或能被起回,原告遂要求答辯人就損失作出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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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